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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理大學航空事業學系校外實務實習辦法

真理大學航空事業學系實務實習辦法

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系務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

  • 真理大學航空事業學系(以下簡稱本學系),為使學生學習結合理論與實務,增進航空運輸實務經驗與實務應用能力,依據教育部訂定之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並根據本校相關規定,特定本辦法。

 

第二條

  • 實務實習內容、工作性質與考核機制,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籌組「真理大學航空事業學系實習委員會」,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兼任,審議討論之。

 

第三條

  • 校外實習單位以民航政府機關、航空站、民航六業、綜合旅行社、國際觀光旅館及系上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之相關單位為限。實習單位之確認,須由本系實習委員會開會決議之。確認後,經雙方協商簽訂正式合約、公函或其他證明文件,方得安排學生前往實習,副本繳交教務處備查。
  • 單一學期與全學年實習單位僅開放國內外航空公司、民航局所屬航空站、航勤公司、免稅店(采盟與昇恆昌)、台灣高鐵及先啟資訊。獲錄取者,由系上以專案方式報請學校同意後始得前往實習。

 

第四條

  • 校外實習得於寒暑假期間與開學期間進行。實習內容及工作性質,由本系實習委員會依學生需求及配合實習單位實際情況,研商擬定之,俾使學生能於事前充分準備。

 

第五條

  • 實務實習完成後,憑成績合格之『實習考核表』,本系實習委員會方承認其實習時數;實習時數達本辦法所規定之時數時,本系方承認該生取得該實習學分。

 

第六條

  • 習課程得開設為必修或選修課程,並得於寒暑期或學期間開課,每門實習課(2學分)至少需實習80小時。
  • 學生單一學期修習之實習類課程學分數以4學分(兩門課)為上限。
  • 列入採計畢業學分之實習類學分以8學分為限。

 

第七條

  • 學生實習期間應辦理保險,實習所衍生之相關費用以學生自行負擔為原則。

 

第八條

  • 本系實習委員會舉行校外實習學生遴選,校外實習遴選辦法如附件一。獲選同學將被派遣至與系上合作的業界實習,學生不得異議。

 

第九條

  • 實習單位自行洽詢者需事先報系實習委員會核准後,提請系務會議通過,始得前往,否則不予承認實習時數和實習考核成績。

 

第十條

  • 學生須投保實習期間保額 200 萬以上之意外險,並於公告規定期限內將保險單影印本和家長同意書,繳交至系辦公室,方承認其實習成績。

 

第十一條

  • 申請通過核准及經由系上實習委員會推薦學生,必須參加實習行前說明會,無故不到者不予承認實習考核成績。

 

第十二條

同學必須於規定時間內,繳齊所有文件。逾期繳交者,以無條件棄權論。

 

第十三條

  • 學生開始實習後,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指導,如有發現性質不符或環境不良等情況,應盡速於一週內與系辦公室聯繫協調。如未能改善,經學系實習委員會准許後,可提出辭呈。否則應完成實習任務,不得中途離職,違反規定者,除實習時數不予承認外,並酌情依校規處理。於校外實習期間,違反實習單位規定,影響校譽者,予以退訓,實習成績不予採計。若有違反情事,依法處理,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。

 

第十四條

  • 經實習委員會議決議,提出實習異常、無法於原單位繼續實習之學生,必須返校上課,補足畢業所需學分數。

 

第十五條

  • 學生實習期滿,應由實習單位填寫實習考核表,逕寄本系辦公室。而實習考核項目 包括(1)出席情況、(2)操守、工作態度及學習能力和(3)人際關係與溝通能力等。

 

第十六條

  • 學生實習期滿後,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提交學生自評表及電腦打字之實習報告【2000 字以上,報告格式(中文請用細明體,英文採Time New Roman字體。正文14號字體)比照論文格式辦理】於系辦公室存查,以作為日後實習成績考核之依據。

 

第十七條

  • 實務實習考核成績列為『校外實務實習(一)』、『校外實務實習(二)』課程成績之評分依據: 上學期考核成績以校外實習成績為主;下學期考核成績以實習報告或實習成果展為主。未繳交實習報告者,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 

第十八條

  • 實習期間,由實習委員會相關課程之教師,協助追蹤輔導。

 

第十九條

  • 本辦法適用於 107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之航空事業學系學生。

 

第二十條

  • 如有未盡事宜,得依據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修正之。

 

第二十一條

  •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,呈請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核備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
附件一、真理大學航空事業學系 校外實習遴選辦法

 

  1. 本系實習委員會為遴選校外實習學生,特訂定本辦法。
  2. 本辦法適用於一零七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之航空事業學系學生。
  3. 遴選依據如下:
    • 校內實習成效
    • 服務教育成效
    • 爭取校外實習機會之具體貢獻
    • 課業表現
    • 平時表現
    • 活動參與 (例如:班級幹部、社團活動、真理大使、系上工讀……)
    • 專長 (專業科目或語言能力)
    • 服務熱忱
    • 人際關係與溝通能力
    • 個人特質
    • 填寫志願 (地點、工作項目、業者需求……)
  4. 上述十一項每具備其中一項以一分計算,不具備者以零分計算。
  5. 召開實務實習會議,本系實習委員會委員共同遴選之,委員會委員具有否決權。
  6. 遴選結果僅公佈校外實習推薦名單,成績不對外公佈,但可於一週內申請複查。
  7. 申請校外實習推薦,每名學生以一次為限。在校成績與校外實習表現優異者,可申請不同單位之二次實習機會。
  8. 同學必須於規定時間內,繳齊所有文件。逾期繳交者,以棄權論。
  9. 學生符合以下規定者得優先提出申請校外實習推薦:前兩學期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且全部及格。
  10.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,呈請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核備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航空事業學系實務實習辦法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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